摘要

在民事案件中如何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一直是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天策诉伟杰案”提供了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解决我国公序良俗适用困惑的新思路。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概括而来的公序良俗涵盖了违法无效与悖俗无效的内容,其规范形式可以分成法令型公序良俗条款和裁判型公序良俗条款。依照现代行政法理论,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本质上是为公共利益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它的适用要求是目的与手段关系符合比例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应该针对两种公序良俗条款确立不同的司法适用技术:适用法令型公序良俗条款,必须证成法令管制目标正当、适当,以及法律行为无效满足最小侵害要求;适用裁判型公序良俗条款,必须证成裁判管制目标正当以及法律行为无效而符合利益均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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