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平台型灵活用工中的适用问题

作者:李磊; 邾蕙
来源: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21, (02): 24-36.
DOI:10.19434/j.cnki.ghllyj.2021.02.003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在劳动法领域发挥作用。其对于平台型灵活用工的特殊意义在于:灵活用工平台化需要平台的最大诚信,灵活用工平台化赋予各方更大的说明义务,平台化灵活用工对诚信履行提出更高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在平台型灵活用工的法律适用分为"基于行为控制功能的适用""基于限缩解释功能的适用"和"基于漏洞补充功能的适用"三类。第一类主要包括:各方禁止反言、平台合同条款不得违反诚信原则;第二类主要包括:对赋予自身权利条款的限缩解释,对限制其他各权利条款的限缩解释和对平台自身免责条款的限缩解释;第三类主要包括:要求合同各方履行附随义务,赋予平台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平台课以限制双方违约或侵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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