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安全法》的出台已箭在弦上,但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却依然薄弱。在"单一安全转向总体安全"以及"数据和信息区隔"的背景下,《数据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持融通并相互支援。基于"攻守兼备的数据主权"以及"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的平衡",《数据安全法》得以将数据分级分类,以"重要数据"为规制重心,衍生出包括重要数据识别、报送和泄露通知在内的种种制度设计,从而为一个国内安全有序、国际公正合理的数据新秩序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