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影响因素与完善路径

作者:蒋云飞
来源: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14(01): 32-52.
DOI:10.14067/j.cnki.1673-9272.2020.01.006

摘要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难以有效衔接,证据转化(即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不畅是其关键因素。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学理基础是证据的客观关联性,其法律依据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由于受行政违法与犯罪"二元立法模式"的影响,环境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证据种类、取证程序、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阻碍了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有序转化。鉴于此,应当从如下四方面加强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一是构建环境行政证据"分类转化"规则,建立言词证据补强转化和联合执法证据直接转化规则;二是规范行政取证程序,重点明晰环境行政取证主体、取证点位和取证方法;三是注重证据转化咨询,发挥各职能部门在证据收集、固定和认定上的专业优势;四是强化证据转化审查,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重原则,避免非法环境行政证据进入刑事司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