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72条确立的“有理由相信”要件应当解释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中,无过失属于法律状态事实,本质上为一种法律评价,应当由相对人与本人先后对形成和妨碍该评价的根据事实与妨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证明责任减轻技术运用之下,“有理由相信”要件的证明应当遵循如下路径:由于本人可归责性的外在体现是存在能够追溯至其行为或表示的代理权外观,因此只要相对人能够举出存在可归责于本人的代理权表象,就应推定其主观方面为无过失。本人欲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不发生,则必须举证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失。在证明标准的判断方面,本人对表明相对人有过失的评价妨碍事实举证属于间接反证,应当适用本证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