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将"履行本职工作或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变成"与履行本职工作或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不恰当地将部分非职务发明认定为职务发明,《草案》对此问题应给予关注和回应。《草案》将"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规定为非职务发明,有助于澄清司法实践中"主要利用"和"利用"的混乱。但上述修订可能造成单位利益受损,应同时赋予单位实施发明创造的权利。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明确规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效解决了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适用范围的争议。本文建议,应进一步扩大约定归属的适用范围,合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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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宜宾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