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整体性与地域性、系统性与复杂性兼具的特点,使得传统的国家层面环境统一立法与地方环境分散立法模式无法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区域环境协同立法作为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难题的有效路径,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但目前我国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多侧重于协同立法中的统一性,相对忽视了其基于地域性所具有的差异性基础。区域环境协同立法本身兼具统一性与差异性,应在尊重各地方差异的基础上追求区域整体环境利益的统一性与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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