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是公司运行过程中的正常行为,但由于减资导致公司资产减少进而对公司债权人债权的清偿产生影响,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当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公司提供清偿或者担保的义务,但对义务的违反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从解释论的角度,赋予债权人减资无效的诉权是合理的。同时,如果减资是通过法院裁判的形式进行的,那么,债权人就应该享有撤销该生效裁判的诉权,即当公司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未参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减资诉讼时,其应当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