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发行CDR涉及基础证券和衍生证券间的跨境转换、境内外两个或多个市场监管规则的差异,考虑到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全性以及双重代理的冲突源之存在,当CDR境外发行人、境内存托机构及CDR投资者利益不一致时,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受到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不法侵害。通过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协调境内外信息披露时间和内容上的差异,设置公平的民事赔付机制以保障CDR投资者事前的信息知情权和事后的民事救济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