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探讨的问题,简要介绍了最新版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的相关内容。指出该标准在房屋危险等级定义中存在未严格区分"危险"和"不安全"的问题,在构件危险性鉴定中存在承载力验算调整系数、要求计算范围不合理以及构件构造鉴定要求不明确等问题,在房屋危险性鉴定的综合评定方法中存在误差累积大及未考虑危险构件集中度的问题,并分别举例说明。对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法。最后指出危房鉴定标准的目的不是判定房屋的安全性能,而是判定房屋的危险程度,要彻底改变目前标准"数构件"的评估方法,将其转变到以评估结构"整体稳固性"为出发点的评估方法上来,从而建立与统一标准相适应的、与其他安全性鉴定标准相区别的有效、合理的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