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情节的主要分类标准,但社会危害性概念缺乏应有的逻辑性与规范性,易与人身危险性相混淆,且此种分类方法未能体现责任主义而缺乏司法应用价值。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必要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责任主义原则为基点,重新检讨我国传统的量刑情节二分法,将责任与预防作为划分量刑情节的标准;同时扩大连乘方法的适用范围,在实际量刑过程中参照以责任限制预防的考虑,从而纠正当前预防刑扩张的司法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