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的专门规定与既有的司法判断标准均难以提供有效指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法理反思,可以发现这一法律意在建构具有时代性与全球性的市场竞争秩序。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在反映反不正当竞争一般规律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空间更具公共性、用户新型权益逐渐确立,经济要素与政治社会文化要素融合。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应当重构,就当前若干类型的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而言,应当尽量避免直接认定竞争手段本身非法,而应以企业的合同性权益或财产性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消费者是否受到欺骗或刻意误导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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