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所侵害的法益以及持有的含义探究,非法持有毒品罪理应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行为人获得毒品的渠道不同会影响该罪的成立时间,但不会影响该罪的既遂时间。持有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样态,它具有三层次,相应而言,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准持有、不稳定持有以及稳定持有。达到稳定持有状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仅达到不稳定持有时可能成立该罪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