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的全面推广,企业工商登记注销行为属性呈"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二元并存的状态。破产企业适用的简易注销登记更加符合行政确认的特点。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三种企业纳入了适用范围(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法院裁定破产),并规定了八种排除适用情况(包含股权出质等)。依据破产企业属于司法程序退出市场的特点,以及对《指导意见》的合理解读,简易注销登记制度中的排除适用规定不应用以约束破产企业。而破产企业的简易注销也不会损害股权质权人的利益。依据行政许可注销的特点,未来登记机关对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应从现阶段被动地"依申请注销"转变为主动地"依职权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