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海底开发过程中的"’区域’内剩余责任"问题备受关注。要公平合理地解决"区域"内剩余责任问题,各国必须加强对本国管辖和控制的私主体在"区域"内活动的持续监管、加强对"区域"保护的国际合作的事前预防措施,以及建立环境责任信托基金、责任损失分担双轨制(要求私主体与国家均承担起责任,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的事后救济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海洋环境能尽早获得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