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客观公正的评判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应该准确认定申请事实,基于客观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创造性"三步法"运用中,应基于申请文件的记载,准确全面理解发明,确定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为某些技术特征的组合,当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时,功能上彼此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都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应当将其放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中客观判断能够起到的作用,将其作为重新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公知常识应从为解决某个技术问题而采取某种技术手段的角度来考虑。本文选择两个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探讨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和公知常识正确使用。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