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形态进行了规定,该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按份责任,即所有可能加害人平均承担补偿责任,受害人对每个可能加害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高空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不具有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亦或合一判决的必要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以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通过限制撤诉、法官行使释明权等方式对其进行修正。此外,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域外的"主观预备性合并"制度适用于此类案件不具合理性。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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