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政府产业调整以及消费者主权,市场主体通过破产程序退市已经是市场机制的组成部分。破产程序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其能否高效而依法运行,与破产管理人的职能密切相关。管理人责任纠纷在实证法上规范不足,但裁判规则已经具备体系化的条件。破产程序中处理的事项,不属于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的受案范围。管理人责任纠纷原则上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但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则遵循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则。管理人责任纠纷的起诉须满足当事人主体资格要件以及诉的利益要件。管理人责任的成立,须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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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