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办理盗窃案件提供了详细规范依据。但是,在理论和实务上对该解释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将"前科"入罪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实务中,对该解释作形式解释的做法,会不当扩大刑罚处罚范围,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对于再犯与累犯竞合的场合,如何适用该解释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应当对该解释作实质解释,即仅在行政处罚期限届满一年以内再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方可按照一般情形的百分之五十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当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盗窃公私财物,符合累犯成立条件时,则构成盗窃罪的累犯,排除适用该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反之亦然。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