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难"被认为是我国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老大难问题,从立审合一至立审分离,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虽几经改革却未得偿所愿。通说以为,肇致时下"起诉难"问题的主因在于误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概念之差异,进而于民诉法119条起诉条件之规定中植入诉讼要件,前置诉讼要件审查阶段。然,其本质实属未能严格区分诉的成立与诉的合法效力位阶不同,且目前我国民事案件受理制度已由起诉之难演化为立案之难,改革之路应以加强当事人程序保障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