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实践看,虽然在环境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现行财政税收制度的制约以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方法,地方环境资源保护的主观能动性依旧不足,现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管主体的工作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与国家强制力相比,市场的经济导向作用能更好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在资产证券化理论架构设计下,环境资源的价值属性使其具有被证券化的可能。采用中央政府监督与补缺,地方政府主导的方式,通过环境资源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操作,盘活地方政府环境资源的经济效能,利用金融市场的手段将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变得具有流动性,这不仅有助于地方环境资源的保护,更有助于地方发展绿色经济,达到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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