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近年制定的《德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不仅是对《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的贯彻,更体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独立价值。在商业秘密的定义上,该法增加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和“合法利益”两个要素,前者给企业的信息管理带来压力,后者则偏离了欧盟的《指令》。在侵权行为的设计上,该法以时间为线索对侵权要件进行规定,改变了原先以身份为线索的立法设计。在免责事由的设计上,德国法着重体现了保护新闻自由和一般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此外,《德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改变了原先以刑法为主的保护模式,主要为权利人提供民法上的请求权,仅在第23条中规定了一项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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