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三权”分置从政策层面转化为立法,不但要求理论界提供具体的制度化路径,而且需要回填相应的法理基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解决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在宪法硬性约束下使用权的专属性与实现宅基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之间的根本性矛盾。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基础在于权利的派生性理论,宅基地“三权分置”不但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及自罗马法以降的用益物之上不得再为用益的原则,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恰恰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必然的逻辑结果。就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制度构造而言,最合理的选择是利用传统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来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后的第三项权利,从而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地上权三个层次的权利。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以及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诉求,宅基地地上权之性质宜定性为用益物权,其具体内容、期限、效力、取得方式以及变动方式等均应建立在用益物权性的基础之上。三权分置理论的实现除了构建宅基地地上权这一第三权之外,尚须对作为其派生基础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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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