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双方动机错误的问题,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欲知双方动机错误如何适用法律,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动机错误在体系上的定位。由于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动机错误一词,《民法总则》中的"重大误解"一词理应包含"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之义,但学界和司法实践界对"重大误解"真正含义存在较大争议,现只能先求助于比较法的立法和学说。学说上通过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分体系,将动机错误排除在错误规则体系之外,并借助于交易基础制度加以解决。但我国对于交易基础丧失制度的规范不够详尽,诉诸于"重大误解"可能是更好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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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