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土地房屋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在未作出补偿决定或者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土地房屋实施收回拆除等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纠纷。行政侵权行为因事实行为、公共利益维护而被确认违法后,由于土地无法返还和房屋灭失等客观因素,赔偿方式只能选择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用于填补土地房屋的直接损失,即行政侵权行为对土地房屋的侵害所造成财产价值量实际减少,(1)故赔偿金的确定需要计算某一时点土地房屋的原有价值。由此可见,赔偿时点直接影响行政赔偿诉讼中最终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7条,将“损害发生时”作为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时点,但在土地房屋的行政赔偿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