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品名称及作品中诸如角色、场景道具和章节情节等元素的名称因不符合独创性要求而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一些知名作品元素名称因其具有的"促销力"能使消费者"移情"于相关衍生商品或服务而具有很大经济价值。如何对作品元素名称的商业化利益进行在先权益保护一直是商标确权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构建"商品化权(益)"赋权模式因正当性基础缺失而不宜采用,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为基础认定在先权益的保护模式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更圆融地解决问题。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别从类型化保护路径建构和具体要件认定标准完善两方面就在先作品元素名称的商标确权保护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