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治理体系纳入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总体部署中。警察犯罪预防职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然而我国警察犯罪预防职权与传统警察职权及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预防职权均不同,是公安机关内外压力、技术动力下权力扩张的结果,处于模糊法律授权的立法真空中,其形式合法性要件和实质合法性要件均待补足。因而有必要划定以嫌疑为标准的权力边界,明确犯罪预防职权的法律定位是一种广义的警察行政管理权限。构建犯罪预防职权制度体系与多层次的警察行为授权体系,使犯罪预防职权的对象范围更加清晰,过程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唯有此,警察才能运用犯罪预防职权知悉各类风险来源、掌握社会异动、有效且合法地对抗不法风险挑战,以解决新时期我国犯罪治理面临的隐蔽复杂的新问题、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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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