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粮食生产保障立法面临着诸多复杂矛盾:粮食生产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种粮面积硬要求与土地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关系;粮食生产高成本与种粮收入低效益之间的关系;抢收抢种文化传承与农业机械推广之间的关系;农业走出去与应对措施少之间的关系。粮食生产保障立法应实现如下风格转向:由经济管理立法转变为防控生产风险立法;由粮食生产专项立法转变为粮食生产综合立法;由服务藏粮于仓战略立法转变为服务藏粮于地战略立法;由"廉价要粮"立法转变为"高补贴要粮"立法;由保障国内市场立法转变为保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立法。本文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