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过失犯领域,有四个不同的理论点被冠以"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名号,分别是裸的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可抗力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结果回避义务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条件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合义务替代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所谓裸的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并不符合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含义。不可抗力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的一个要素,其体系位置和理论功能随着过失犯的理论变迁而发生变化。假定因果关系不影响结果不法,但是在部分案件中会影响行为不法。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位于风险实现阶段,旨在解决法所容许的风险与法所禁止的风险交织在一起的案件的风险实现问题,其与假定因果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理论点。在欠缺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案件中,通过依次考察行为人的身体举止有无可支配性、行为人有无违反注意义务以及法益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可以准确判断出该案欠缺的是何种结果回避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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