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于维护行政效率、确保违法行为受到追究,处罚主体不受法定期限拘束等原因,对于超期治安行政处罚行为大部分未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予以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从而导致法律设定的行为期限被虚置、创造"程序瑕疵"概念造成自相矛盾、行政机关单纯的超期违法行为难以受到追究等问题。出于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在我国并未引入程序违法多元化处理模式的当下,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对超期治安行政处罚行为认定程序违法并撤销,无疑是唯一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