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民事权利客体,此举是我国民法对网络空间财产保护非常重要的一项突破。虽然仅仅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并未对虚拟财产属于何种权利客体以及如何保护进行规定。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一度想把虚拟财产放到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权的客体这一问题仍然存在极大的争议。从实际案例来看,物权的保护模式很适合保护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但是由于虚拟财产自身的性质,如果强行将其单一地归入现有权利分类,既会造成基础理论上的矛盾,也不符合实际案例中当事人所期望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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