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非法占地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占有使用费”值得商榷。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际上混同了非法占地与非法建筑这两种情况,同时也与原《物权法》的规定互相冲突。判决中认为“占有使用费”属于债权的说法实际上也忽视了违法建筑特别是违法占地的真实存在,给判决支付“占有使用费”提供了逻辑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