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风险”的认定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从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可以看出,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认定存在诸如认定资格主体模糊、举证责任承担规则不明、与科学技术缺乏有效衔接以及风险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因此应明确和细化“重大风险”的定义,着重理解“重大”的程度,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框定人民法院为唯一认定资格主体,明确双方共同举证应当与认定事实的盖然性标准相结合,在提升鉴定能力的同时促使同领域对认定标准达成普遍性的共识,合理限定相关风险要素和重要区域范围,以此完善“重大风险”的认定规则,助力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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