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失信行为制裁体系经历了从“德主刑辅”向“刑行为主、社会为辅”转变的过程,当前呈现出国家力量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格局。失信行为制裁体系嬗变的背后是刑法的积极治理与消极治理的理念之争,我国立法实践体现出立法者更倾向于积极治理的立场。在轻罪轻刑化的司法实践背景下,我国失信行为制裁中的刑罚制裁存在手段单一、严苛,行政制裁和社会制裁存在缺少有效衔接、涉嫌重复评价、不当扩大适用等问题。对失信行为人进行制裁时,应考虑其可能承受的所有制裁进行综合评价,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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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