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基于公证活动遵循严格、规范的程序,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证以优势证据效力的“证据之王”地位。《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