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变动采形式主义模式,将基于登记请求权的协助办理变更登记义务理解为事实行为之履行,对应向登记机关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直接强制措施。直接强制不采取“申请-审查-登簿”的流程,而是以嘱托登记直接变动物权登记。造成了登记请求权实体法内容与执行效果的错位,公权力对民事行为的过分介入以及案外人程序保障制度设置上的叠床架屋。《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引入了大陆法系经典的意思表示拟制执行方式,将登记请求权的内容理解为公法意义上的程序行为。其拟制仅起到可由登记权利人单方申请变更登记的效果,并不阻却其他登记权利人的登记申请,最终是否登簿取决于登记机关对权利保护顺位的审查,以此达成实体法内容、诉的类型、判决效力相对性与执行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