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的管制色彩较浓,既不符合公司法的私法品格,也无法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种因素的叠加需要公司治理应从强管制法向强任意法理念转型。转型的方向应当是从强管制性到强任意性,也即降低强制性规范的比例,提高任意性规范的比例。保护自由、注重本土文化与明确识别规则是配置相应规范的原则。在规范的适用效果上,应当采取简化立场,确立“违反即无效/不生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