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近年来国内数据经济和数据产业的发展,网络爬虫技术的风险开始在刑事领域凸显,应当运用刑法对其加以规制。当前我国对网络爬虫的刑法规制,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对网络爬虫进行规制应当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和法秩序统一性,采取安全与效率平衡的基本立场,实现数据犯罪治理思路由控制模式到利用模式的转型。在立法层面,加快数据犯罪体系建构,积极增设故意破坏数据犯罪,谨慎设立过失危害数据犯罪;在司法层面,充分发挥法益的实质解释功能,不以技术判断取代规范判断,以实质解释为路径,完善对网络爬虫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同时注意涉网络爬虫犯罪的罪数问题。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