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本质上为税法上的税收协助义务,具有补充性特点,不宜承担主动发现税收违法风险并上报的义务。从履行主体、履行客体和纳税人信息权保护三个方面对网络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其主要存在履行主体过于笼统、涉税信息重复报送、报送范围不够明确、缺少程序性约束、纳税人知情权和修改权未予以保障等问题。在履行主体方面,应建立涉税信息报送的豁免机制,实行差异性管理。在履行客体方面,应符合比例性要求,采取正面清单模式,通过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报送。在纳税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应建立涉税信息报送审核程序,扩充纳税人的知情权、明确纳税人的修改权并确立对涉税信息流动的全流程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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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