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议权的存在使得先议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危害性与其矫正可能性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最符合个案情况的程序与措施。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近年来虽然已经取得了显著突破,但是先议权的配置不合理致使实践中各机关处理的未成年人罪错案件数量相差悬殊,难以匹配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而美国作为最早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国家,其先议权配置结构历经多年发展,最终使各先议部门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对其审查的案件都实现了半数左右的分流转处,形成了漏斗式的结构,以此达到社会防卫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平衡。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美国先议权配置结构的经验,并基于我国国情及未成年人司法现状,取精用宏,为我国构建合理的先议权配置结构贡献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