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以税负差别配置为基本特征,同竞争中性天然存在张力,但并不因此而当然不具备正当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回应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差异,无违于竞争中性;政策性税收优惠可区分为两类,其中特殊性税收优惠严重背离竞争中性的要求,但此类优惠已基本成为历史的陈迹,普适性税收优惠同样偏离竞争中性,有无正当性取决于其能否通过比例原则测试。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当下,应明确税收优惠有其限度,并通过扩围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司法审查并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审查制度,推动税收优惠的中性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