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修订引发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方式的社会讨论。对于实施不同行为、不同年龄段问题的未成年人应实施有针对性教育矫治,建议对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矫治进行教育体制重构;而对于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从监护人、学校和社区三个方面进行感化教育;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依据不同情况在普通学校、专门学校或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矫治;对于实施严重犯罪但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可另设特殊学校并遵循高职一贯制教育体系进行彻底矫治,并对入学程序进行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