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长江保护战略和立法的大前提下,以地方立法促进长江大保护是必要的举措。迄今为止,一些地方已经围绕长江保护开展了立法工作,对国家或地方的长江保护的目标、要求进行了一些必要的立法回应。这些地方立法以单项环境要素为主、以污染防治为中心,着力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长江保护的具体问题。由于国家的长江保护立法尚未出台,地方立法缺乏必要的共识,并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其立法层级、调整对象、具体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足。在国家长江大保护战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草案)》)进入审议之际,长江保护的地方立法需要树立立法目标整体观、功能协同观,并从国家自上而下地推动与地方立法的规范化两个层面予以积极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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