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应采商标法模式,用证明商标从积极方面使地理标志权得到行之有效的保护。同时,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消极方面作为补充;对于历史遗留的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应依据照顾在先权利下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个案审查,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