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案经过"在刑事案件卷宗中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材料,应使用"到案经过"这一统一的法律称谓。由于具有多重证据属性,应将其归入特殊的"证人证言"种类。其记录要件应包括到案时间及地点、到案方式、嫌疑人体貌特征、起获的赃物和证物,以及现场其他人员和嫌疑人到案时行为表现等内容,在制作格式上应遵循见证者记录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嫌疑人到案后及时记录和记录完毕后交由嫌疑人签字确认等原则,以提高"到案经过"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