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宅基地所有制一直以来是我国农村现代化改革的疑难问题,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困境的突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权属障碍主要存在财产性功能法律认可的缺乏,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等处分权能的缺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与一般"用益物权"完整权能不等同和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只有通过法律制度层面认可并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赋予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等处分权能,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蕴含与一般"用益物权"同等的完整权能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进一步的赋予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的自主权,也进一步的完善了农业、农村现代化改革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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