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空落物规则是我国的法治热点,其规制范围却未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等内容中予以明确。条文的表达界限不清与不同条文的规制冲突都是亟待解决的法制难题。笔者认为,以人为因素为主要区分标准,结合建筑设施的突出特点,是完善既有规范的可行出路。因此,公权机关应通过修订条文内容、出台相应法律解释、完善关联法律规范、实施“调查+试点”的规范更新体制等途径,进一步完善我国高空落物规则的规制范围。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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