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法发[202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