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务处分法》以干部管理权限作为界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的行政性处分的标准存在规范性不足。从权力配置的角度,以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为标准对政务处分和行政性处分进行界分是一条可行的进路。政务处分权和行政性处分权的界分应尊重各自的核心领域以及处分机关的功能优势。据此,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将公职人员违反廉洁义务、忠诚义务的行为纳入政务处分权的范围;将公职人员违反专业规范要求、服从义务的行为纳入行政性处分权的范围;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均可对公职人员违反形象要求的行为进行处分。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