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得以确立。这一原则要求人们不仅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且是要优先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很多国家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及其考虑因素、标准、给付、追索及强制执行等方面都贯彻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佳保护。